安徽证监局近日对合肥优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优资”)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曹其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针对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经监管部门调查,合肥优资在私募基金管理活动中存在三大违规问题:其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其二,在基金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未履行勤勉谨慎义务,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相悖;其三,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未达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标准。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曹其伟在履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构成监管法规明确的违规情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授权,安徽证监局正式对曹其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违规记录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该决定书明确载明,此次监管措施不因后续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程序而中止执行。
监管部门特别说明,相关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存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程序期间,原监管措施的效力不受影响,将继续保持执行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