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互联网信息分发秩序 共筑健康网络生态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6-05-31 19:00 作者:任飞扬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新规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均需遵守本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将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而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等部门则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地方各级网信部门和相关部门也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职责。

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相关服务表述。已登记的相关机构需在规定施行后30日内完成经营范围变更。同时,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表演经纪、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严禁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提供服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新规下承担重要责任。他们需及时与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核验其合规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平台不得同意其入驻或提供服务。平台还需在机构入驻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并在备案信息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新规还强调了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公示义务。平台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在平台规则中明确服务规范,并在重大变更时征求服务机构意见并及时公示。同时,平台应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服务机构的合规情况、账号数量和粉丝数量等因素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在服务内容方面,新规鼓励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人民群众奋斗精神、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内容的信息。同时,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组织、煽动、教唆、委托、协助签约账号生产运营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服务机构需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新规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需核验身份信息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新规建立了信息共享、会商通报等工作机制,要求网信、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服务机构和平台需配合和协助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并处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并处更高额度的罚款。

新规还明确了相关用语的含义,包括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等,为规定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界定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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