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交通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针对从事网络货运信息交易撮合的网络货运撮合平台,其经营管理将另行制定具体规定。这一条款引发了行业对两类平台经营边界的广泛讨论。本文将从对比视角切入,解析“网货承运平台”与“网货撮合平台”的核心差异。
以消费互联网平台为参照,两类平台的角色差异更为直观。以淘宝为例的“网货撮合平台”,本质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交易场所,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供需精准匹配。类似地,货运领域的撮合平台为货主(托运人)与零散运力(如个体货车司机)提供信息对接服务,双方在平台上自主完成交易匹配,平台不直接参与运输过程。而“网货承运平台”则更接近企业自建的供应链系统,例如企业通过客户管理系统(CRM)直接触达客户,或通过供应商管理系统(SRM)管理供应商。货运企业若将此类系统接入互联网,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即可升级为“网货承运平台”,直接承担货物运输责任。
两类平台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定位与责任边界。根据新规,“网货承运平台”需以承运人身份对货主负责,这意味着其必须构建覆盖数据画像、运输轨迹追踪、安全监管等环节的数字化体系,以确保运输全程可控。例如,通过物联网设备实时监控货物状态,或利用大数据分析优化运力调度。相比之下,“网货撮合平台”虽无需承担运输责任,但需履行交易撮合义务,包括建立公平的匹配机制、保障资金结算安全、完善违约追责流程等。其数字化建设需聚焦于提升供需双方的使用体验,例如通过算法优化抢单效率,或引入第三方支付保障交易安全。
税务处理是另一关键差异点。由于“网货承运平台”实质参与运输服务,其需向货主开具9%税率的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反向获取实际承运人(如个体司机)的增值税发票(当前按1%税率执行),同时需依据“财税[2025]5号公告”收集能源费与通行费等合规进项凭证。而“网货撮合平台”的税务逻辑更接近经纪代理服务,其需向支付佣金的供需双方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协助零散运力完成纳税申报。货主可另行要求运力供应方提供运输服务发票,形成税务闭环。
行业实践显示,两类平台的业务边界曾长期模糊。在《网络货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期间,部分“网货承运平台”通过子公司开展撮合业务以规避监管,而部分撮合平台则通过向运力供应方开具9%发票变相承接运输责任。例如,某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其网络货运板块收入中,撮合业务占比曾超过30%。新规实施后,这种交叉经营模式将面临严格限制——除非企业通过独立子公司分别申请承运与撮合资质,否则不得混业经营。这一变化或将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分工演进,但实际执行效果仍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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