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预付式消费新规:7天冷静期内可无条件解约全额退款

   发布时间:2025-11-27 06:03 作者:郑佳

为进一步维护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出台了《黑龙江省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根据《示范文本》的规定,若经营者(甲方)因故终止兑付未到期的单用途预付卡,需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通过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渠道进行公示,并主动为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同时,甲方应在收到退卡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流程,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明确禁止利用“职业闭店”“无责闭店”等手段,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若甲方因故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乙方(消费者)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或要求退还预付卡中尚未消费的余额。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示范文本》特别设立了7天的冷静期制度。自乙方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若在冷静期内决定解除合同,且未从甲方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在冷静期内未开卡使用消费,乙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预付费用。甲方则需在乙方提出退费要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预付费用。同时,乙方因购买预付卡所获得的赠品或赠送的服务,在退费时需保持完好无损退回,或支付合理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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