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 公示期已定

   发布时间:2026-01-26 22:54 作者:唐云泽

根据黑龙江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办公室的最新工作部署,中央空管办正式划定了微型、轻型及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范围。这一举措旨在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确保低空空域安全有序运行。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均不得在管制空域内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此次公布的适飞空域范围,正是基于这一法规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为确保公众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黑龙江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办公室特别设置了公示期,时间从2026年1月16日起至1月22日止。在此期间,社会各界可就适飞空域范围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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