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范预付式消费:设7天冷静期,保障消费者权益可全额退款

   发布时间:2025-11-27 03:09 作者:郑浩

为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切实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出台了《黑龙江省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这一举措旨在从合同层面为预付式消费市场筑牢规范基石,减少消费纠纷。

《合同示范文本》对预付卡兑付终止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若甲方终止兑付未到期的单用途预付卡,需为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同时,要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对于提出退卡申请的持卡人,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完成退款,保障消费者在预付卡兑付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挽回损失。

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的经营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约束。甲方不得通过“职业闭店”“无责闭店”等手段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避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乙方作为消费者,在甲方告知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后,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卡余额,赋予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变动时的合理选择权。

《合同示范文本》还为消费者设置了“冷静期”。乙方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拥有7天冷静期。在此期间,若乙方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乙方此前未从甲方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若在冷静期内未开卡使用消费,乙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预付费用。甲方则应在乙方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费用。不过,乙方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需完好无损退回,若无法退回则应支付合理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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